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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条款

第一条 (目的)

本条款旨在有关 IT'S 美株式会社(以下称“公司”或是“IT'S 美”)所提供的IT'S 美及IT'S 美相关服务的使用,就公司于会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及负责事项、其他必要事项的规定。

第二条 (定义)

本条款使用的术语有如下含义:

①"服务"是指:不管如何体现的终端(包括PC、TV、携带终端等各种有线、无线设备),会员能使用IT'S 美及IT'S 美的相关服

②"会员"是指:登录公司的服务,根据条款与公司签订使用协议,并使用公司提供的服务的顾客

③"登录名(ID)"是指:为了识别会员和使用服务,由会员设定、经公司认可的文字与数字的组合

④"密码"是指:为了确认会员的登录名(ID)是否一致,且保护会员本人设定的文字与数字的组合

⑤"收费服务"是指:公司有偿提供的各种在线数字信息(包括各种信息内容、VOD、商品及其他有偿内容) 与其相关的服务

⑥"积分" 是指:为了有效使用服务,公司可任意测定或支付、调整的无资产价值的服务虚拟数据

⑦"帖子"是指:会员为了使用服务在服务上登载的符号、文字、语音、音像、影像、视频等形态的文字、照片、视频及各种文件与链接等

第三条 (条款的公示及修改)

①公司将会把本条款的内容公示在便于会员看到的服务初始页面上。

②公司在不违反“条款规定有关法律法规”、“信息通讯网使用促进及信息保护”等相关法律(以下称“信息通讯网法”)等范围的情况下可修改条款

③公司如果修改条款时,需公示适用日期及修改事由,并与现行条款一起按照第一项的方式,在修改条款适用前30日起公示到使用日期为止。但是,修改对于会员不利的条款时,除了公示外,还需在一定时间的服务期限内以邮件、私信、登录时勾画同意的项目等上明确进行电子手段的通知

④公司根据前一项公示或通知修改条款时,会员如果在30日内没有任何表态时,可视为已对此公式和通知表明意愿,且会员对此没有明示反对意愿时,将视为会员同意了修改的条款。

⑤会员不同意适用修改条款时,公司不得适用修改条款内容,这时,会员可以解除使用协议。但,有无法适用之前条款的特殊情况时,公司可以解除使用协议。

第四条 (条款分析)

①公司对于收费服务及个别服务可以有另外的使用条款及政策(以下称“收费服务条款等”),该内容与本条款相冲时, 优先适用“收费服务条款等” 。

②本条款未尽事宜根据“收费服务条款等”及有关法律规定或是一般的商业惯例进行处理。

第五条 (使用协议的签订)

①使用协议是想成为会员的人(以下称“申请加入者”)同意条款内容后申请加入会员,公司认可此申请后签订。

②公司对申请加入者的申请认可其使用服务为原则。但是,公司对于符合以下条项的申请,可不予认可申请或事后可解除使用协议。

1. 1. 申请加入者根据本条款,之前有丧失会员资格的情况时,但是会员再次申请加入公司给予认可的情况除外;

2. 2. 不是实名或盗用他人名义的情况;

3. 3. 记载虚假信息或没有记载公司提示的内容;

4. 4. 未满14岁的儿童没有得到法定代理人(父母等)同意的情况;

5. 5. 因使用者的归咎无法认可或违反了其他规定的事项还申请的情况。

③根据第一项申请,公司可按照会员的种类通过专门机关要求认证实名及本人认证。

④公司欠缺充裕的设备无法提供服务或技术上及业务上有问题时,可保留认可。

⑤根据第二项和第四项,没有认可申请加入会员或保留时,公司原则上需要通知申请加入者。

⑥使用协议的成立时期等同于公司认可申请加入的程序完成的瞬间。

⑦公司根据公司政策按等级分会员,使其使用时间、使用次数、服务项目等细分来划分使用等级。

⑧公司对会员可按照“影视影像物的振兴有关法律”及“青少年保护法”等进行等级和年龄的使用限制以及等级限制。

第六条 (会员信息的变更)

①会员可通过个人信息管理页面随时阅览和修改本人的个人信息。但,为了便于管理服务,已填的实名、身份证号、登录名(ID)等无法修改。

②会员在修改申请加入会员时记载的事项后,可通过在线修改或邮件等其他方法通知公司变更事项。

③对于第二项的变更事项未通知公司所发生的不利,公司将不负其责任。

第七条 (个人信息保护义务)

公司根据“信息通讯网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尽力保护会员的个人信息。对于个人信息的保护及使用,适用于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的个人信息经营方针。但是,公司的官方网站外,其他链接的网站上不适用公司的个人信息经营方针。

第八条 (会员的登录名(ID)及密码管理的义务)

①有关会员的登录名(ID)和密码的管理责任在于会员,不得让第三方使用。

②公司对于会员的登录名(ID)有泄露个人信息的担忧,或是反社会性及与美风良不符时,或有可能误认为是公司及公司的运营者时,可以限制该ID的使用。

③会员在认知本人ID及密码被盗用或第三方使用的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公司,并按照公司的指引修改。

④第三项情况发生时,会员未向公司通知此事实,或已通知公司但为按照公司的指引修改时,所发生的不利公司将不承担。

第九条 (对于会员的通知)

①公司对会员进行通知时,本条款中没有其他规定的情况下可根据服务内的邮件地址、私信等进行。

②公司对全部会员进行通知时,以在公司的公告栏公示7天以上的方式,这也可视为做到了第一项。

第十条 (公司的义务)

①公司不得有相关法律及本条款禁止和违反美风良俗的行为,为了持续、稳定地提供服务而尽最大努力。

②公司为了让会员更安全的使用服务需具备保护个人信息(包括信用信息)的安保系统,公示并遵守个人信息经营方针。

③有关服务使用,对于会员所提出的意见和不满公司承认其正当时要予以处理。会员提出的意见或不满可通过公告栏或邮件的方式传达给会员处理过程及结果。

第十一条 (会员的义务)

①会员不得有以下行为:

1. 1. 申请或是变更时记载虚假内容

2. 2. 盗用他人信息

3. 3. 变更公司公示的信息

4. 4. 传送或登载公司设定的信息以外信息(电脑软件等)

5. 5. 侵害公司和其他第三方的版权等知识产权

6. 6. 损害公司及其他第三方的名誉或妨碍业务的行为

7. 7. 公开或记载色情及暴力信息、影像、声像、其他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

8. 8. 未经公司的同意,以盈利目的使用服务的行为

9. 9. 其他违法行为和不正当行为

②会员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本条款的规定、使用说明及服务相关公示的注意事项、公司通知的事项等,不得有妨碍其他公司业务的行为。

第十二条 (提供的服务等)

①公司给会员提供以下服务:

1. 1. 搜索服务

2. 2. 开放型服务(博客、论坛等)

3. 3. 公告栏型服务(知识搜索、新闻等)

4. 4. 邮件服务

5. 5. 防火墙、防病毒服务

6. 6. 其他公司追加开发或者通过与其他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等提供给会员的一切服务

②公司可以将服务分为一定范围,按照每个范围指定额外的使用时间。但是,这种情况必须事先公示内容。

③服务以年中无休、1天24小时提供为原则。

④公司在电脑等信息通讯设备的保修检点、替换及故障、通讯中断或是运营上有一定理由时,可一时中断提供服务。这时,公司应按照第九条“对于会员的通知”的规定通知会员。但是,公司在事前有不得已的情况无法通知时,可在事后通知。

⑤公司判断有需要对于提供的服务进行定期检查时,定期检查的时间可按照服务提供页面的公示。

第十三条 (服务的变更)

①公司在有相应的理由时,根据运营上、技术上的需要可变更提供的全部或一部分服务。

②对于服务的内容、使用方法、使用时间如有变更时,应把变更事由、变更的服务内容及提供日期等变更前在相应服务初始页面上公示。

③公司可按照公司的政策、运营所需修改、中断、变更无偿提供的一部分或者全部服务,对此在有关法律法规未进行特别规定下不用给会员提供额外的补偿。

第十四条 (信息的提供及广告的登载)

①公司可以用公示事项或电子邮件等的方式,提供会员在使用服务中认为需要的各种信息。但是,会员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除了交易有关信息及顾客咨询等的答复外,随时都可以拒收邮件。

②把第一项的信息用电话及传真机传送时,需事前得到会员同意后传送。但除了会员的交易有关信息及顾客咨询等的回信外。

③公司为了服务的有关运营可在服务页面、网站、邮件等刊登广告。收到刊登广告邮件的会员可向公司拒收此类邮件。

④使用者(包括会员与非会员)对于公司提供的相关服务不采取有关告示或是其他信息的变更、修改、限制等措施。

第十五条 (帖子的版权)

①会员在服务内记载的帖子版权归属于该帖子的作者。

②会员在服务内记载的帖子可能显示在搜索结果以及服务及相关宣传等,为了该显示可在必要的范围内进行部分修改、复制、编辑后记载。这时,公司将会遵守版权规定,会员随时可通过顾客中心或是服务内的管理功能进行删除该帖、删除搜索结果、非公开等措施。

③公司用第二项以外的方法使用会员的帖子时,可通过电话、传真、邮件等事先得到会员的同意。

第十六条 (帖子的管理)

①会员的帖子内容违反“信息通讯网法”及“版权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时,权力者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程序对该帖子进行中断及删除等要求,公司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措施。

②公司根据前项在没有权力者要求的情况下,认为侵害权力或是违反其他公司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时,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该帖子采取临时措施等。

③本条例的细节应按照公司在“信息通讯网法”及“版权法”规定范围内设定的“记载中断要求服务”。

- 记载中断要求服务 : http://www.itsmee.co.kr

第十七条 (权利的归属)

①服务的版权及知识产权归属于公司,除了会员的帖子及根据合作协议提供的刊物等外。

②公司对于有关服务,按照公司设定的使用条件给会员赋予账户、ID、商品、积分等的使用权限,会员不得对此进行转让、销售、提供担保等处理行为。

第十八条 (积分)

公司为了服务的有效使用及运营,事先公示后可调整部分或全部积分,积分将按照一定时间定期失效。

第十九条 (解除、终止协议等)

①会员随时可根据服务初始页面的顾客中心及我的信息管理菜单申请解除使用协议,公司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等及时处理。

②会员解除协议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个人信息经营方针除公司保留会员信息的情况外,解除之时会员的所有信息将失效。

③会员解除协议时,会员记载的帖子中邮箱地址、博客等显示本人账户的一切将被删除。但因别人转载、剪贴等方式重新记载的帖子或是在公用公告栏记载的帖子不被删除,请先删除后注销。

第二十条 (使用权限等)

①会员违反本条款的义务或妨碍服务的正常运营时,公司将以警告、一时中断、永久停止使用等阶段性限制服务的使用。

②不管前项,违反“居民登记法”的盗用名义及盗用付款,违反“版权法”及“电脑软件保护法”提供非法程序及妨碍运营,违反“信息通讯网法”的非法通讯及黑客、恶性程序的发行、超出登录权限的行为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时公司可立即永久停止使用。根据本条款被永久停止使用时,通过服务获得的积分及其他优惠等都将失效,公司对此不进行额外赔偿。

③会员连续3个月以上不登录时,公司可根据会员信息的保护及运营有效性限制使用。

④公司在本条款的使用限制范围内,应按照限制的条件及细节内容的使用限制政策及个别服务商的运营政策。

⑤根据本条款限制服务使用或解除协议时,公司应按照第九条“对于会员的通知”来通知。

⑥会员对于本条款的使用限制等可按照公司规定的程序提出异议申请。这时,公司认可异议正当时,应立即恢复服务的使用。

第二十一条 (责任限制)

①公司在天灾地变或是以不可抗力无法提供服务时,对此不用负责。

②对于由会员的归咎引起的服务使用出现障碍是,公司不用负责。

③会员对于服务相关记载的信息、资料、事实的可信度、正确度等内容,公司不用负责

④会员之间或是会员与第三方之间以服务为媒介进行交易等情况时,公司免除责任。

⑤公司对于无偿提供的服务使用无有关法律法规特殊规定时,不用负责。

第二十二条 (管制法律及管辖审判)

①公司和会员之间提出的诉讼应根据大韩民国管制法律。

②公司和会员之间发生纠纷的诉讼,应根据起诉当时的会员地址,无地址时由住所管辖的地方法院进行专属管辖。但起诉当时会员的地址及住所不明确时,管辖法院由民事诉讼法来定。

③海外地址或住所的会员,如果公司和会员之间发生纠纷的诉讼不管前项,都定大韩民国首尔中央地方法院为管辖法院。

同意使用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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